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农历7月初28 网站地图 意见征集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楚雄市党建网法规政策法律法规 →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最近更新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地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
     点击排行
  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
  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
     最新推荐
  干部任前公示
  楚雄市完成公开选拔科级领导
  楚雄市中小学教职工党员活动
  楚雄市建设局扎实开展创先争
  东瓜镇四项措施加大创先争优
  紫溪镇紫溪彝村党员公开承诺
  楚雄市审计局开展岗位练兵活
  西舍路乡“创先争优”活动注
  楚雄市建设局党委“四步法”
  楚雄市委老干局采取五条措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日期:2010-4-6 来源:转载:人民网 点击:298 评论:0]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有话要说
名称:  信箱:        
专题报道 | 图片新闻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楚雄市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2009  [总访问量:557598]
承办&管理:楚雄市委组织部   技术支持:楚雄州点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投稿信箱:cxszzbdyk@126.com  电话:0878-3123725  3134967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1594号  楚雄州公安局备案号:5323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