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组发[2008]3号)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近期中组部下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省委组织部、州委组织部相继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现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省委组织部、州委组织部贯彻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新规定的学习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党员,特别是每位党务工作者都要对文件精神透彻理解、政策界限准确掌握。对离退休党员,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讲解,使他们了解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和党性观念,提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二、各党组织要按照按照党费收缴标准,认真计算,足额收取。党费收取情况,要按月或按季度以书面或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党员进行公示。
三、根据中组部和省、州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党委可将所属党员实交缴党费总数的30%留存使用。各党委每季度要上缴1次党费给市委,党费须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交到市委组织部组织科,不得少缴或拖延。对不按时或不足额上缴党费的党委,市委组织部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上缴党费应当通过电汇或转账到中共楚雄市委组织部在银行开设的党费专户(户名:中共楚雄市委组织部;开户银行:楚雄市农村信用社学桥街分社;账号:0500009330087012),并及时将回执单送交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开具统一收据,不得直接缴纳现金。
四、党费实行专户管理,各党委要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市属机关党委必须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选择开户银行,乡(镇)也可选择农村信用社开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党费账户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各党委要指定素质好、业务精的人员负责党费的财务工作。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开户后,各党委须将开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
五、每年年底,各党委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各党委的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须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组织科。
六、各党委在收到各党(总)支部上缴的党费时,应及时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或《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票据的购买请与财政部门联系。今后,市委组织部将不再提供。为规范和严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新规定的执行工作,决定对各党委现存的从市委组织部领取的党费收缴票据全部收回核销,请各党委于5月20日前,将《楚雄市党费收缴票据清理统计表》(附后)和现存票据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核销。对于乡镇合并、组织员更换没有进行票据交接的党委,由现任组织员负责清理核销。票据领取情况可与市委组织部组织科核对。
七、离退休党支部党费仍按照80%返还支部,具体操作是:先由党委足额收取党费,将收取党费的70%上缴市委组织部,收取党费的30%党委留存;然后由市委组织部将实收到党费数的80%返还到党委,党委将市委组织部的返还党费和党委留存党费数的80%一并返还给党支部。即:离退休党支部党费返还数=市委组织部返还数(市委组织部实收到离退休党支部党费数×80%)+党委返还数(党委实留存离退休党支部党费数×80%)。
八、各党组织要提高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严肃的态度和纪律、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委将适时对各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对存不不按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中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映。
中共楚雄市委组织部
2008年5月7日
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及省委组织部贯彻意见的通知
(楚组发〔2008〕3号)
各县(市)委组织部,州委直属州级各党(工)委:
现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省委组织部的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委组织部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省委组织部贯彻意见中的党费收缴标准,认真计算,足额收取党费。党费收取情况,各基层党支部要按月或按季度以书面或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党员公示1次。
二、按照党费使用向基层党组织倾斜的原则,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每年均统一按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州委;县(市)委每年均统一按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州委。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和县(市)委每半年上缴1次党费给州委(其中:上半年于7月20日前上缴,下半年于次年2月10前上缴),不得少缴或拖延,对不按时或不足额上缴党费的单位,州委组织部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上缴党费应当通过电汇或转账到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在银行开设的党费专户(户名:楚雄州委组织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楚雄支行西路分理处;账号:2015000079),并及时将回执单送交州委组织部,由州委组织部开具统一收据,不得直接缴纳现金。
三、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直属的基层党委和县(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每年均统一按所属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分别上缴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和县(市)委(其余30%由其所直属的基层党<工>委留用),每季度上缴1次,不得少缴或拖延。基层党(工)委与上级党(工)委之间上缴或下拨党费时,应当通过电汇或转账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党费专户,不得直接缴纳或收取现金,并及时将回执单送交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或《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票据的购买请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
四、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今后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直属的基层党委和县(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可留用部分党费。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和县(市)委组织部要切实加强对所直属的基层党(工)委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对党费管理人员要采取先培训、后上岗,每年要检查1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及时纠正问题,总结经验。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直属的基层党委和县(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要严格按照中组部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对党费的管理要单独设立银行党费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五、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和县(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向州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直属的基层党委和县(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每年年底也要以书面形式向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或县(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州委直属州级党(工)委和县(市)委组织部关于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和《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州委组织部组织二科,不得拖延。
六、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学习和传达贯彻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使广大党员了解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要以学习传达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
2008年3月2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