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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日期:2010-7-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徐林宗 点击:539 评论:0]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
楚雄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徐林宗


      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内干部监督法规学习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我认为这次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干部任用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有效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充分的响应了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的规定: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我对法规有了进一步认识,更进一步地增强了我贯彻执行党内干部监督法规的自觉性,在学习中我有以下三点学习体会:
      学习体会一:源头治理,堵塞漏洞。有党建专家评论指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执行不到位,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出现所谓官场“潜规则”。依照潜规则,干部有德无德不重要,干好干不好也不重要,关键是要无原则地“紧贴”上级领导,领导也可以通过钻选任程序的空子,甚至架空程序,用“官帽子”予以回报。这种潜规则的盛行,使得干部选拔任用成为事故频发的地带。回溯近年来公开处理的官员“落马”案件,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本身,成为买官卖官的滋生地,也是腐败的重灾区。一些干部提拔不久就出现问题,多年带腐在岗、边腐边提的现象也不为少见,由此引发人们质疑:为什么管不住腐败问题?首当其冲是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一年落马这么多高级干部,应在源头上有所交代,制定更为严格和完善的干部选任制度,来加大治腐力度。此次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界定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解决了当前干部选任中的难点问题。这些难点问题概括起来为“三唯”、“四不”。“三唯”指任人唯亲,只重用亲戚、亲信,搞裙带关系,搞小圈子;任人唯利,别人送钱送礼,就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甚至公然买官卖官;任人唯上,只要上头有交代,就不讲原则,不严加考察,甚至明知有问题也不吭声。 “四不”则是不搞民主,不讲规则,诚信不高,监管不力。因此,要源头治理。目标直指选人用人相关的组织部门,以及党委、纪委,在追究责任时就找这些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责任治理。别的不抓,就抓责任,强调责任制、问责制,谁出了问题,“板子”就打谁,而且打得清清楚楚。
      学习体会二:强化可操作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规定到位、方法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首先,关于“对谁追究”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针对每一类对象,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其次,关于“谁来追究”的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委(党组);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三是组织人事部门。此外还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提起主体和提起机制。再次,关于“如何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主要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等3种追究方式。
      学习体会三:加大监督执行力度。以往责任追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没有一追到底,对负连带责任干部不问责,对监督缺位也不问责,导致有些地方出现“前腐后继”;二是被追责的官员几个月后即告复出,使得一些官员不怕被问责,也没有学会吸取教训,真心改过。根源仍在选人用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所以,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延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问责链条,让干部选拔任用的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以民主促进公正,以公开提高公信。
      我坚信,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必将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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